- 案例77:宫1方认为被诉协议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定有误,遗漏建筑面积,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区房管局根据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于法不悖。
- 案例76:区房管局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告知两人可于一个月内起诉主张征收补偿利益,逾期未提起诉讼,将依法发放该户征收补偿款,之后区房管局如约履行支付义务,符合双方的约定。
- 案例75:张1方还对陈7、钱6、蒯某的同住人资格有异议,但即便此三人不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在尚有其他同住人的情况下,张1方三人也无法因此而分得征收补偿款。
- 案例74:公房承租人取得签约资格,是代表被征收户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是对于整户的补偿,而非仅对承租人一人,故协议效力并不因承租人的国籍身份而有所不同。
- 案例73:孙1、吴2因他处公房拆迁而获得过货币补偿款,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庄3方与吴4、孙1、吴2已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双方家庭按照51%、49%的比例分割征收补偿款,合法有效。
- 案例72:协议书约定兄弟姐妹六人对系争房屋享有继承权,但系争房屋系公房,公房的征收安置利益系针对在房屋中享有居住利益之人而进行的补偿,公房承租人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孙长春的继承人无权直接继承征收安置补偿款,房屋的居住利益应归属新的承租人及同住人享有。
- 案例71:孙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该房屋虽有政府帮困保障性质,但不等同于取得福利性质房屋,其仍属系争房屋同住人,可以取得征收补偿利益,但所享份额可予酌情调减。
- 案例70:公有房屋原承租人在征收前死亡,其公有房屋承租权并不能作为原承租人的遗产进行继承,而应由出租人依法与新的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 案例69:王3与王5曾获配曹杨二村房屋,属于已享受过福利分房,虽然当时王5尚未成年,但涉案房屋并非王5成年后所获得公房,也没有证据证明王5成年后曾在涉案房屋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故王3与王5均不属于涉案房屋同住人。
- 案例68:成捷曾随母亲享受过拆迁利益,其户籍之后虽迁入涉案房屋,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实际居住,在此情况下,成捷不属于涉案房屋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