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67:虽公房租赁凭证记载邱6为承租人,但现查明其已取得美国籍,因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邱6已不属于中国公民,故其不应再享有福利性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66:杨3的户籍在本市他处,其虽因与茅某结婚而居住涉案房屋,但不能当然因此而取得涉案房屋的居住利益,杨3更不能以此为由而主张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65:(静安法院)涉案房屋结算单中凡是与房屋搬迁等有关奖励费均应归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产权人所有,应用以保障被安置人员的居住利益,并不属于孟1、刘2的遗产范围。
- 案例64:在雪野路房屋被拆迁过程中,叶某2方已经作为安置人员享受了拆迁安置利益,虽然该房系私房,但叶某2方均非产权人,故均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 案例63:在雪野路房屋被拆迁过程中,叶某2方已经作为安置人员享受了拆迁安置利益,虽然该房系私房,但叶某2方均非产权人,故均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
- 案例62:拆迁协议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关于房屋性质不一致的,以《公房凭证》为准。即使拆迁协议按照私房进行补偿安置,也不能否定施中敏在此次拆迁中享受到了福利待遇,故其属他处有房。
- 案例61:拆迁协议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关于房屋性质不一致的,以《公房凭证》为准。即使拆迁协议按照私房进行补偿安置,也不能否定施中敏在此次拆迁中享受到了福利待遇,故其属他处有房。
- 案例60:王3方虽在系争房屋有户籍,但两人在张家巷路私房拆迁中,作为非产权人被安置,故王3方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不应分得征收利益。
- 案例59:一审法院综合其出生后的情形、父母的个人情况以及其本人成长、就学等情况,认为何2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酌定何2可分得40万元补偿款。
- 案例58:葛2作为知青子女可以享受户籍回沪政策,但一般户籍迁入地为其父母户籍迁出地。葛2迁入其姑妈之公婆家即系争房屋,只能认定为帮助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