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37: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由监护人予以保障。即便有居住事实,从由外祖父照顾来看,该居住仅仅为解决其暂时性所需,非因居住生活困难而对涉案房屋有居住需求
- 案例36:系争房屋系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公有居住房屋,故因征收而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应归属购房出资人。同住人无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
- 案例35:(杨浦私房)系争房屋由褚典虎家庭长期居住,褚典虎为实际居住产权人,属于被安置人员,与实际居住相关的补偿利益应由褚典虎分得,用以保障其居住利益
- 案例34:家庭协议仅处分部分补偿利益,且遗漏了权利人薛某1,当属无效。
- 案例33:丁某1、丁某2、丁某3、丁4主张按《家庭协议》分配,但《家庭协议》上仅有钱某某一人签名,难以认定当事人对此均达成一致意见。
- 案例32:杨光户籍所以能在系争房屋内,系基于1998年的《约言》,且即使一审中杨光提供的二位证人证言真实,杨光于2008年后亦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说明对系争房屋并无实际居住的需求。
- 案例31:子女轮流照顾老人居住在被征收房屋,不能据此认定为涉案房屋使用人;虽然户籍在涉案房屋内,但征收前长期不实际居住,非房屋使用人。
- 案例30:黎成音已加入外国籍,不再属于共同居住人(不成认双重国籍);另户籍不在的当事人,也未居住,也不属于共同居住人。
- 案例29:为照顾母亲而居住系争房屋,不能据此取得系争房屋同住人的条件。
- 案例28:结婚时迁入户口,离婚协议未对女方徐秋水居住问题予以明确,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离婚后仍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故不属于同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