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7(二审改判):公有住房征收之后,对于承租人的确定已无争议必要,此类纠纷(设立、变更、恢复租赁关系)已无诉讼意义,法院不应受理
- 案例26:知青子女按照政策回城,其父母作为知青退休后投靠子女,户籍迁入均符合政策规定,因居住困难未实际居住不影响其同住人的认定。
- 案例25:在征收补偿利益分割认定时,应根据协议约定,在被安置人之间分割利益,而不能仅依据公示居住困难对象材料或征收部门出具该当事人属于居住困难保障对象的情况说明,而直接认定其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 案例24:私房拆迁中获得了公房安置,后将该公房购买为售后产权房,享受了福利性住房,属于他处有房。
- 案例23: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
- 案例22:未成年时其家庭获配福利分房,居住条件相比原住房的情况有了较大改善,其居住权益理应由其父母的住房予以保障,故不符合同住人的条件。
- 案例21:在没有同住人和承租人的情况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方式
- 案例20:杨浦法院关于房屋价值补偿、各项奖励和补贴在产权人之间分配的规则
- 案例19杨浦法院:私房征收,居住困难认定人员,仅有权享有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款
- 案例18:家庭内部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